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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离婚买房有什么样的风险?

作者:侦探调查 时间:2023-01-30 08:42

 假离婚买房有什么样的风险?

 
1、财产分割上无法逆转的风险。举个例子,若双方离婚时约定房产属于甲(为了另一方乙取得购房资格或降低再购房的税费成本),甲出尔反尔,不和乙复婚,乙人财两空,追悔莫及。离婚时对财产所做的约定,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。除非证明存在欺诈、胁迫情形,才有可能推翻,还必须在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起诉。而假离婚,恰恰是两人自愿的,离婚协议也是双方友好协商、合作炮制的,基本上难以单方推翻。
 
2、离婚期间,对方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。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,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财产,就是其个人财产了。假设双方复婚,该财产也是“婚前个人财产”,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,否则不发生共有。这很容易成为双方的“心结”,成为婚姻的”地雷“。
 
3、丧失相互的继承权,丧失要求对方”扶养“的权利。一旦登记离婚,法律上两人就是“陌路人”了,必然丧失相互的继承权,丧失要求对方”扶养“的权利,对于假离婚当事人,就可能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了。
 
法律没有假离婚,从法理上来说,双方串通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,即双方虚假表示,这种法律行为无效。《民法总则》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也进行了明文规定“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”
 
尽管《民法总则》有明确法律规定双方虚假行为无效,但是结婚、离婚行为具有人身属性,总则中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不适用于婚姻的效力,例如,因欺诈而结婚就不是可撤销的婚姻。
 
假离婚情形下,需要区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。身份关系即离婚行为,虽有意思表示瑕疵,但基于登记的公信力,应当认定离婚有效,当事人可通过复婚程序予以救济。在财产关系中,双方只是借离婚之名获得购房资格,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达成真实意思表示,所以在财产分割上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,即使《离婚协议》已经达成生效要件--协议离婚,但是财产分割因双方虚假行为而无效。司法实践中,认定假离婚的事由极其慎重,没有明确的直接证据法院不予确认。此外,即使法院认定存在假离婚事由,也会认定离婚行为有效,在此情况下,关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效力,多数法院依然会判决双方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。
 
仅有极其少量法院会认定离婚协议意思表示不真实,从而未支持财产分割按照离婚协议履行。所以,目前对假离婚的裁判尚未有统一的结论,更多法院坚持假离婚不影响离婚行为和财产处分行为的效力。
 
广州侦探,离婚需谨慎,不要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做下错误的决定,世上没有后悔药可以吃,苦果只有自己尝,如果你觉得离婚协议不公平,法律也许可以成为弥补损失的途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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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资料:
http://www.gzkenan.com/news/134.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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